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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律师事务所搬出法院大院

1998-06-30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徐冶 人民法院报记者官晋东 我有话说

在云南省,一段时间以来,人们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在省高院等一些法院的院内竟有律师事务所在挂牌办公。这给司法的公正形象蒙上了阴影。前不久,云南高院做出了决定——

本报昆明6月29日电记者今天从云南高院了解到,在该院和全省法院内租房办公的律师事务所已于近日全部搬出,原订的租房协议随之终止,这是云南高院为确保司法公正采取的措施之一。为进一步规范法官和律师的关系,云南高院与云南省司法厅日前还联合下发文件《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廉洁自律的决定》。

以前,为解决办案经费不足的问题,省高院、昆明市五华区、石屏县等一些法院将院内的房屋租给律师事务所挂牌办公。这给当事人造成这些事务所与法院有特殊关系的感觉,有损法院司法公正的形象。4月28日,云南高院院长孙小虹在教育整顿情况通报会上向社会承诺,由省高院带头,全省法院在6月底以前收回租给律师事务所的房屋。同时,他要求与律师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彻底解决好法官与律师间存在的问题。

在律师事务所陆续搬出法院出租房的同时,云南高院与云南省司法厅于6月联合签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廉洁自律的规定》。此规定从10个方面规范了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其主要内容包括: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公正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不得串通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和搞地方保护主义;法院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一律不得允许其以律师名义从事辩护业务和诉讼代理;法院离退休人员或调出、辞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从离开岗位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法官的近亲属是律师的,该律师不得担任其所在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法官不得在法律规定外为当事人推荐、介绍、指定或聘请律师,律师亦不得要求或接受法官为其介绍案件,法院受理案件后,律师不得要求指定承办法官;法官不得接受律师的请吃和有价馈赠,不得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要求“赞助”或报销各种费用;律师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或指使、诱导当事人向法官请吃、送礼;法官或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公正裁决为目的在非公务场所单独接触,法院不得将本院的办公用房出租给律师事务所使用,律师事务所亦不得在法院机关内挂牌执业;法官不得向律师泄露审判机密,律师不得向法官探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内容;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应依法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认真听取律师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所作的辩护、陈述,并应依法为律师参加诉讼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律师应严格遵守法律对参加诉讼活动的程序规定,自觉维护法庭秩序,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庭审判人员。

据悉,此《规定》已下发全省各级法院,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律师事务所,从7月1日起试行。

云南高院院长孙小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切实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有益于树立法院的公正形象,以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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